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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延续取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顺溪镇中山村,取水位置为平阳县顺溪镇石柱溪,取水口坐标地址(东经:120°07′4″,北纬:27°35′49″),临近水功能区为“鳌江(顺溪)平阳饮用水源区”,取水用途为河道内生产用水—水力发电,原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30326S2021-0090,原许可取水量为1500万立方米/年,公司装机容量为2720kW,经延续评估后核定取水量为1500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不变,最大退水量为1500万立方米/年,退水方式不变。

二、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三、你公司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效率和效益。

四、你公司取水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五、你公司应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年度取水量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七、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八、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九、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装机容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十、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取用水。

十一、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4月3日

平水许(2024)27号关于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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