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阳水头建兴路南基站配套建设工程防洪评价表>的报告》、《平阳水头建兴路南基站配套建设工程防洪评价表》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阳水头建兴路南基站配套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方案。本工程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鳌江干流治理水头段,项目于水头镇建兴路西南侧绿化用地临时建设利旧30m景观塔、机房及混凝土基础,占地面积约50m2。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占用水域。 三、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本项目实施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1)基站管理范围与堤防管理范围存在重合,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优先服从水利部门防汛抢险调度安排,施工车辆及机械等应及时避让。后期运行管理中优先服从防汛抢险的需要。(2)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工序安排,提高效率,施工期间应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牌或施工围挡,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3)工程建设必须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工作,防止环境污染。(4)施工过程应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施工期对堤防挡墙进行观测与维护,加强对建构筑物的保护,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洪评价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五、本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你公司应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护岸工程建设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公司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七、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你公司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我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九、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附图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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