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基本情形 2022 年11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五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不锈钢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对该公司退火炉废气、斜底炉废气、酸雾工序废气及无组织废气等进行监测,结果表明:酸雾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均值为181mg/m3,不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中表3 标准限值要求,超出标准限值0.207倍(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 2022H11078号)。 二、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中五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8.39kg,废气治理成本为32元/kg,危害系数1.25、受体敏感系数1.5、超标系数1.1和环境功能系数1.5,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确定本案件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金额为2185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三、赔偿履行方式 本案赔偿权利人为温州市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指定机构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赔偿义务人为浙江中五钢管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日,双方经过磋商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浙江中五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185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伍元整),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缴纳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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